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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后是否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知識派

      01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可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02職工是否都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也就是說,只有當職工因工致殘、影響勞動能力時,才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職工只是受到輕微傷害,并不影響勞動能力,則無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03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將承擔哪些后果?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一些工傷職工以自己還未痊愈、需要繼續接受治療為由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種做法是不對的。

      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享受相關待遇的前提,只有評定了傷殘等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才能核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工傷職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利于維護工傷職工自身合法權益。

      04職工對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有異議怎么辦?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相關領域的專家確定的鑒定意見作出的。如果職工不認可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再次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版權信息 | 來源:人社部、山東高法,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勞動派編輯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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